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冠量生物活性制品有限公司
新疆果业大唐丝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天津御匾国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果业大唐丝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睿天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74,642元;

二、被告新疆果业大唐丝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睿天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9.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18
发布日期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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