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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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2018)晋0722民初6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2018)晋0722民初6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在抵押房产价值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040元,由祁县青山绿色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704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