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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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西华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沁水县顺世达铸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沁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华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水支行借款本金14331652.19元,及截止2018年7月21日的利息140710.6元。 二、被告山西华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水支行以14331652.19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2日起,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复利。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水支行对以被告山西华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号抵押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杨某2、沁水县顺世达铸业有限公司、王某对被告山西华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某2、沁水县顺世达铸业有限公司、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华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863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西华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杨某2、沁水县顺世达铸业有限公司、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