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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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方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腾远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 山西阳城阳泰集团伏岩煤业有限公司 淄博地一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市美奇管业有限公司 山西际安电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方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地一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阳城阳泰集团伏岩煤业有限公司、山西际安电气有限公司共同连带支付山东腾远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00000元; 二、山东方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地一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阳城阳泰集团伏岩煤业有限公司、山西际安电气有限公司共同连带支付山东腾远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应付汇票金额付清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山东腾远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两项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6元,减半收取计2258元,山东腾远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168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计款3838元,由被告山东方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地一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阳城阳泰集团伏岩煤业有限公司、山西际安电气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