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3-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东方佳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鲁1324民初699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向飞,兰陵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东方佳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云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彬,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东方佳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向原告交付储藏室或者返还储藏室购房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兰陵县东方丽景8幢2单元1202室楼房及储藏室,房屋面积为167.39平方米,储藏室面积为23.69平方米,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并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原告按照合同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后来被告向原告交房后,原告查看储藏室发现该储藏室已被被告占用改为配电室。经原告多次协商无果,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东方佳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前返还原告***储藏室购房款并一次性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90000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山东东方佳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传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周丽娜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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