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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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维福公路建设指挥部与第三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维福公路建设指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维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未完成计量支付)146476970.00元。 三、被告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对被告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维福公路建设指挥部应付的工程进度款(未完成计量支付)146476970.00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8906.00元,由原告维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85.00元,由被告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维福公路建设指挥部负担77392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