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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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尚龙米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尚龙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万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按年利率9.6%计算的利息及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云南尚龙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云南尚龙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0万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79元,由被告***、***、云南尚龙米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4000元,原告***负担35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