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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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达州玖源化工有限公司 四川兰远迪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达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702民初4600号民事判第一项即达州玖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四川兰远迪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支付劳务费的违约金341340.64元; 二、维持达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702民初4600号民事判第二项即达州玖源公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四川兰远迪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元; 三、撤销达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702民初4600号民事判第三项即驳回四川兰远迪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达州玖源化工公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四川兰远迪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损失1253899.88元; 五、驳回四川兰远迪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537元,由四川兰远迪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537元,达州玖源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126元,由上诉人四川兰远迪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726元,达州玖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2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