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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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涌金橡胶有限公司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东支行 山东金沙投资有限公司 东营市源伟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涌金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东支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6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罚息;以欠付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3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复利); 二、被告山东金沙投资有限公司、东营市源伟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东支行就上述第一项款项对被告山东金沙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押股权以(川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15654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及×××25号《证券质押登记证明》记载为准】; 四、被告山东金沙投资有限公司、东营市源伟工贸有限公司、***承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涌金橡胶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299元,由被告山东涌金橡胶有限公司、山东金沙投资有限公司、东营市源伟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