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9)粤0304民初10469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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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时代金融支行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华涌沐足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时代金融支行偿还贷款本金77953.29元、利息925.41元、罚息15.26元、复利0.98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0月19日,之后的罚息以77953.29元为基数,之后的复利以925.41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0.25%的标准,自2018年10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时代金融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时代金融支行就依法处分被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华涌沐足服务部名下车牌号粤L*****/发动机号为FW******的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判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时代金融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48元,保全费839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