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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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五洋物资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区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金华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市金坛金华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并承担以借款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常州市金坛金华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0元。 三、被告***、***、常州市金坛五洋物资有限公司、***、江苏金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常州市金坛金华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常州市金坛金华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款义务,则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汇昌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江苏金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业集中区号【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17)金坛区不动产权第号】,通过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的价款在250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6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常州市金坛金华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五洋物资有限公司、***、江苏金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