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 扬中凯悦铜材有限公司 扬中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和被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2016年6月8日和2018年3月14日签订的三份《合同》; 二、被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预付款1659900元并承担分段计算的利息(本金1590000元,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付利息;本金12000元,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付利息;本金57900元,自2018年5月7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付利息); 三、被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自行将交付给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的货物运回,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四、驳回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08元,由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负担10869元,由被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739元;公证费400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20000元(公证费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20000元,限被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