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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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晋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晋阳支行借款本金79909.94元、利息3666.75元、罚息17103.87元(截止到2020年8月12日)及从2020年8月13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晋商银行个人循环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3元减半收取计12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