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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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贵州普诚舜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晒田坝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晒田坝支行借款本金92596.41元、利息17510.82元、罚息(罚息自2019年6月12日起算,以本金92596.4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79995‰的标准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晒田坝支行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晒田坝支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 四、被告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债务本金92596.41元及截止到2018年3月22日的利息14394.61元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晒田坝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4.88元,由被告***、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