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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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07736元、拖车费180元、维修检测费540元,以上共计108456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63.71元、车辆维修费2000元,以上共计2263.71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50000元; 四、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客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01384元、拖车费420元、维修检测费1260元,以上共计203064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2元,由原告***负担2477元(已交纳),由被告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4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客运分公司负担476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