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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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庆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都支行隆宫分理处 庆元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庆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庆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庆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12526.44元(该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21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款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