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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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20221.59元,支付资金占用使用费(其中10367.32元自2020年10月12日起、9854.27元自2020年11月21日起,均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延迟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513元,减半收取1256.5元,由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26.5元,被告***负担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