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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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鑫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一帆钢结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一帆钢结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货款88100元并支付利息(以88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及诉讼保全费930元,由被告浙江一帆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8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