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常熟九龙市场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常熟市万利小商品市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熟九龙市场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256175.2元,并支付利息23345730.69元、罚息4106810.66元(该罚息计至2019年4月22日,之后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复利(自2019年4月23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常熟九龙市场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常熟九龙市场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熟市产(不动产产权证号:熟房权证虞山字房权证虞山字第**)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额度2025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如被告常熟九龙市场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常熟九龙市场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熟市东侧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产权证号:常国用(2006)字第000536号)中第二层分摊土地面积3509.14平方米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额度416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如被告常熟九龙市场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常熟九龙市场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熟市东侧房产(不动产产权证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房权证虞山字第**)、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额度2176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如被告常熟九龙市场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常熟九龙市场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熟市东侧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产权证号:常国用(2006)字第000536号)中第三、四、五层及地下室分摊土地面积6745.01平方米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额度624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如被告常熟九龙市场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常熟九龙市场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熟市东侧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产权证号:常国用(2006)字第000536号)中扩建部分分摊土地面积4396.85平方米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额度322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被告***对被告常熟九龙市场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3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熟九龙市场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40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9044元,由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0194元,被告常熟九龙市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428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