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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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第30288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维权费用)4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20元,被告***负担2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