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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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聚贤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重庆晓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各项财产损失305751.2元; 二、被告重庆旺庭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重庆晓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各项财产损失76437.8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晓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782元,由被告重庆市聚贤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225.6元,由被告重庆旺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55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