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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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1449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六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14498号民事判决第四、八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14498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重庆要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要玩娱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邀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6万元; 四、驳回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要玩娱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邀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820元,由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要玩娱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邀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004元,由重庆要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8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要玩娱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邀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30元,由重庆要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70元。重庆要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应由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要玩娱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邀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由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要玩娱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邀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本院不予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