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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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广东好时代专用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艺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贷款罚息409021.63元; 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深圳市艺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艺华皮塑制品厂厂房第1层房产(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享有抵押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上述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深圳市艺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好时代专用车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深圳市艺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好时代专用车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450元及后续可能产生的公告费用(送达判决书的公告费用可在申请执行时凭交款凭证主张),由被告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广东好时代专用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被告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深圳市艺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好时代专用车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