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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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于2018年4月3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于2020年10月12日解除;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归还贷款本金1163687.75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计至2020年10月17日的利息为51971.03元、罚息为451.52元、复利为1643.04元,从2020年10月18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解除之日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解除次日起的罚息、复利均按照年利率5.39%再上浮50%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从2021年1月1日起的罚息、复利按依据利率调整日(即每年1月1日)前一日的相应期限LPR加59基点再上浮50%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其中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三、被告***、***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有权从拍卖、变卖抵押物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中139号领地海纳豪庭1栋1502房的房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46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