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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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7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7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7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广州市益鑫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上诉人广州潘柏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1425550元给上诉人广州市迪恩泉贸易有限公司; 四、驳回上诉人广州市迪恩泉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0733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迪恩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1078元,上诉人广州市益鑫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上诉人广州潘柏塑料五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6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7793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迪恩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1078元、上诉人广州市益鑫五金塑料有限公司负担28357.5元、上诉人广州潘柏塑料五金有限公司负担2835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