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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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亿嘉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裕成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华裕成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亿嘉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17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1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亿嘉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元,申请费370元,均由被告福建省华裕成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