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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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宜嘉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27643号 原告:重庆宜嘉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石经纬。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平。 原告重庆宜嘉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重庆宜嘉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小刚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宏伟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