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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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92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928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92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尚欠的租金15000元,此后的占用费按6000元/月的标准自2020年11月13日起计至2021年1月14日”; 四、驳回***的其他一审诉讼请求及上诉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6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0元,由***负担;一审案件反诉受理费1056.7元,减半收取528.4元,由***负担228元,***负担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56.7元,由***负担600元,***负担105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