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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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泉州台商投资区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泉州台商投资区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900.51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10月20日的利息、罚息1827.39元,2020年10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万通宝)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利息、罚息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3元,减半收取622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原告福建泉州台商投资区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1244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