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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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40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锐海宏森(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支付南京嘉禾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4756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维持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40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403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南京嘉禾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2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259元,由锐海公司负担9326元,由嘉禾公司负担129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196元,由锐海公司负担7200元,由嘉禾公司负担3996元(该款已由锐海公司预交,经其同意,由其向嘉禾公司支付本判决确定的款项时直接进行抵扣)。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2-23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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