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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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十朝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睢宁县建筑工程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十朝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99864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十朝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7元,保全费1519元,合计3666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8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