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盐城兴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邦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0月17日签订的《协议书》,被告江苏邦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迁让出租赁房屋并交还给原告盐城兴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被告江苏邦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盐城兴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从2018年8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其中从2018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5止,标准为436789.8元/年;从2019年10月16日起,标准为303326.3元/年)及物业费(从2018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为59238.6元/年;从2019年10月16日起,标准为43679.0元/年);自本判决确定的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腾空退还房屋之日止按照房屋租金(303326.3元/年)标准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及物业费(43679.0元/年)物业费。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1、利息计收周期:自2018年8月16日起,所产生的租金(或参照租金标准确定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物业费,每六个月为一个收费周期,自该收费周期开始日的第二日起计收利息;2、利息标准: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及物业费、利息计算明细见附件1) 如果被告江苏邦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89元,由原告盐城兴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49元,被告江苏邦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