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香塘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香塘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苏州禹海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香塘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84250元。

二、被告江苏香塘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4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8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被告江苏香塘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189500元。

四、被告香塘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香塘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66元、减半收取4783元,财产保全费4355元,合计9138元,由原告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455元,由被告江苏香塘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香塘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6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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