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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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江苏晶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803496.09元,并承担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LRP四倍利率所产生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江苏晶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0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1025元,由原告江苏晶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69元,被告***、***负担13456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 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6025元。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