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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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158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158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许洪泉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共同归还***借款12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50000元、1000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8年7月5日、2018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200元,由原告***负担7874元,由被告***、***、***、***、***负担173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722元,由上诉人***负担3137元,由被上诉人***、***、***、***、***负担8585元,上诉人多缴纳的22063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