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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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鑫四方地质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反诉原告)贵州甘露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鑫四方地质钻井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27.6万元及违约金(以427.6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19年11月20日起支付至全部工程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总违约金以合同总价款30%为限); 二、限被告(反诉原告)贵州甘露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鑫四方地质钻井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人民币5万元整; 三、被告***对于被告(反诉原告)贵州甘露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第一条、第二条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贵州甘露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反诉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应当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被申请人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本诉案件受理费42400元,减半收取212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贵州甘露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7940元,减半收取8970元,由反诉原告贵州甘露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期满七日内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