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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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中安盱眙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签订A-4134、A-4135号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解除原告***与被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签订A-4134、A-4135号商铺的《个人楼宇按揭(抵押)借款合同》。

三、被告中安盱眙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已偿还的贷款本息计132020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不包括2019年5月份贷款本息,后期原告***如有偿还则另行主张),并自垫付贷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分别计付利息至2019年8月20日和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偿还完毕时止。

四、被告中安盱眙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个人楼宇按揭(抵押)借款合同》剩余的贷款本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被告中安盱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

裁判日期 2021-03-02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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