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国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武汉市元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北国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元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300000元;

二、被告湖北国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元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武汉市元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7元由被告湖北国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

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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