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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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重庆合众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月7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合众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221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4000元、护理费1680元、交通费500元,上述款项共计158390元; 三、被告重庆恒亚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中的工伤保险待遇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