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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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执行人向鑫欣、唐曦夫妇所有的位于建始县业州镇广润社区水厂路223号(长兴世纪新城8号楼)商品房一套(房产证号:建始房权证业州私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建国用2015第1124号)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