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四祖泉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市景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四祖泉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市景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530000元; 二、被告湖北四祖泉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市景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自2019年7月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后期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为基础,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湖北四祖泉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市景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3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武汉市景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款项,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40元,由被告湖北四祖泉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