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合肥行方物流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256045.01元(已扣除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其中向被告***支付65000元,向原告***支付191045.0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878元,减半收取2439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220元,由被告***负担1219元,鉴定费40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