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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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6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六分段计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合肥银瑞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合肥市荣事达大道258号银瑞林大酒店洗衣、锅炉房(房产权证号:合产字第××号)变卖、拍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证明编号:0217xxxx912)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合肥银瑞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58元,由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合肥银瑞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