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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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17081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17081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6日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62023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6202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6日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1011.72元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31011.7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6日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3082元,由被告***、***负担2157元;由被告***负担616元;由被告***负担3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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