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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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17081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17081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6日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62023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6202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6日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1011.72元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31011.7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6日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3082元,由被告***、***负担2157元;由被告***负担616元;由被告***负担3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