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3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3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并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自2014年6月6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减去10000元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70元,由***、***负担8020元,由***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