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 保定威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2412元。 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对原告***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15元,由原告***负担12.81元,被告 河北联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2.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