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变更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2020)冀0608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92000元、违约金50000元,共计14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二被告之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货款92000元及违约金(2020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止以142000元为基数,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计算违约金;2020年3月3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间止以92000元为基数,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计算违约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二上诉人之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4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245元,共计4385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2-24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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