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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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省清苑县城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6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上诉人***工程款3,311,838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上诉人景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项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000元,由上诉人***负担3,33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32,6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0元,由上诉人***负担3,33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32,6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