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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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行 北京北亚骨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原告***142091.85元。 二、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原告***2110元。 上述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上述款项汇入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户名:雄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雄县支行,账号:50×××7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2元,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1610元,原告***负担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上诉费缴纳回单寄回一审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容城支行,户名: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帐号:04×××11,汇款时请注明一审案号),逾期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