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省溆浦县芹江水电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南省溆浦县芹江水电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20年1月1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3.85%即15.4%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未按法律文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湖南省溆浦县芹江水电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1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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